荳荳小老師告訴偶說:


當初在引用時...因為我本身就沒有營利行為


所以不會構成版權及著作權問題!!


但是最近滴廣告音樂修正條文


9.02.10[著作權集體管理辦法]:


原主要內容略說:


..~對於餐廳.百貨公司.醫院.遊覽車....


在公開營業場所播放供客人欣賞是常見的[利用行為]


由於無法事先得知播放之內容,不易取得完全之授權,


隨時可面臨刑事訴訟追訴之風險....。』


本次修法增訂著作權法


第37條第6項第2款、第3款及第4款...(略)內容說:


 


『未加入集管團體,權利人個別行使權利之情形,


營業場所公開播放或傳輸行為,免除利用人刑事責任


,前述之利用人將不必再擔心遭受刑事訴追


但仍有支付使用報酬之義務....。


所以不用擔心啦!!


況且加入yahoo.blog也沒有限制不准行使使用影音音樂,


加上大家都是用藝名...如何追查??


難唷!!謝謝你的好問題


感恩ㄛ...希望你能看滴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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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西瓜小玉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